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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》部分条款的决定 (1997)
来源:北京
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
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》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[1997-12-31]
现发布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〉部分条款的决定》,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》依照本决定修正后,汇编重新公布。
修 改 决 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》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:
第四条修改为:“对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全额的2%计征教育事业发展费。”此外,根据本决定对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》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、款、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。
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》依照本决定修正后,汇编重新公布。